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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資料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

時間:2019-07-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tǒng),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fā)揮黨支部戰(zhàn)斗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zhí)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zhàn)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zhàn)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jiān)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三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群眾的主心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發(fā)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fā)揮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qū)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yè)、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qū)、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chuàng)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guī)模較大、跨區(qū)域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組織,專業(yè)市場、商業(yè)街區(qū)、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yè)相近、規(guī)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qū)、商會、行業(yè)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qū)域等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準,也可以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執(zhí)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jiān)督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yǎng)等,一般不發(fā)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后,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zhí)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充分發(fā)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群眾,努力完成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yè)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tài)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zhí)行黨的紀律,監(jiān)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guī)穩(wěn)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四)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廣大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領導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yǎng),做好經常性的發(fā)展黨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發(fā)展政治品質純潔的黨員。發(fā)現、培養(yǎng)和推薦黨員、群眾中間的優(yōu)秀人才。

  (六)監(jiān)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guī)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八)按照規(guī)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條 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一)村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fā)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xiāng)村。貧困村黨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

  (二)社區(qū)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社區(qū)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在城市執(zhí)政基礎、增進群眾福祉開展工作,領導基層社會治理,組織整合轄區(qū)資源,服務社區(qū)群眾、維護和諧穩(wěn)定、建設美好家園。

  (三)國有企業(yè)和集體企業(yè)中的黨支部,保證監(jiān)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圍繞企業(yè)生產經營開展工作,按規(guī)定參與企業(yè)重大問題的決策,服務改革發(fā)展、凝聚職工群眾、建設企業(yè)文化,創(chuàng)造一流業(yè)績。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保證監(jiān)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成。

  (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jiān)督企業(y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企業(yè)先進文化,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jiān)督社會組織依法執(zhí)業(yè)、誠信從業(yè),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七)事業(yè)單位中的黨支部,保證監(jiān)督改革發(fā)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yè)發(fā)展。事業(yè)單位中發(fā)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fā)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分發(fā)揮作用。對組織關系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等情況,應當通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

  (十)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fā)揮作用。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guī)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qū)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zhí)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zhàn)斗性。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后,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tài)。對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qū)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fā)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yōu)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qū)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復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xiāng)村教師、鄉(xiāng)村醫(y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干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yōu)秀干部到村、社區(qū)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干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yè)務骨干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強黨支部書記后備隊伍建設,注意發(fā)現優(yōu)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培養(yǎng),建立村、社區(qū)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規(guī)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范培訓,地方、行業(yè)、系統(tǒng)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tǒng)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黨規(guī)黨紀等內容。注重發(fā)揮優(yōu)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 注重從優(yōu)秀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xiāng)鎮(zhèn)和街道領導干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yè)單位人員。

  培養(yǎng)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yōu)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jiān)督,加強互相監(jiān)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yōu)、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續(xù)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等問題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h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系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fā)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后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鶎狱h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干部日常表現,干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村、社區(qū)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jiān)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抓黨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約談。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嚴肅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增強村、社區(qū)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qū)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加強村、社區(qū)和園區(qū)等領域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fā)揮辦公議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yè)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村、社區(qū)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按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guī)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zhí)行。


切實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

作為頭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務


人民網廣州10月28日電(記者 賀林平)10月28日,廣東全省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干部大會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對廣東省學習貫徹工作進行全面動員部署。廣東省委書記李希主持會議并講話,省長馬興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玉妹、省政協主席王榮出席會議。

會議指出,回顧廣東這些年的發(fā)展歷程,每到重要節(jié)點關鍵時期,習近平總書記都及時為我們把舵定向,寄予殷切期望,注入強大動力。這次在改革開放40周年、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全面推進的關鍵時刻,習近平總書記親臨廣東視察指導并發(fā)表重要講話,親自宣布港珠澳大橋正式開通,要求我們認真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高舉新時代改革開放旗幟,以更堅定的信心、更有力的措施把改革開放不斷推向深入,對我們提出了深化改革開放、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提高發(fā)展平衡性和協調性、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對廣東人民的親切關懷,為廣東新時代改革開放再出發(fā)進一步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上下倍受鼓舞、倍感溫暖、倍感振奮,倍增繼續(xù)前行的干勁與力量,將深刻銘記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的殷殷囑托,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tǒng)領廣東一切工作,高舉新時代改革開放旗幟,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凝心聚力、接續(xù)奮斗,以新擔當新作為把改革開放不斷推向深入,向習近平總書記、向黨中央、向廣東的父老鄉(xiāng)親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會議強調,要深刻認識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的重大政治意義、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形成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高度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一要深刻認識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是我們高舉新時代改革開放旗幟、以新擔當新作為把廣東改革開放不斷推向深入的行動綱領,堅持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認真總結改革開放經驗和啟示,以昂揚的精神狀態(tài)奮力書寫廣東改革開放的新篇章。二要深刻認識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是推進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的根本遵循,把大灣區(qū)建設作為改革開放再出發(fā)的重大戰(zhàn)役、重中之重,舉全省之力推進建設,攜手港澳建設國際一流灣區(qū)和世界級城市群,共同打造高質量發(fā)展典范,共同造福三地人民。三要深刻認識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是指導我們準確把握國際國內形勢、牢牢掌握改革發(fā)展主動權的科學行動指南,保持戰(zhàn)略定力和耐心,扎扎實實把我們自己的事辦好。四要深刻認識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是我們以新擔當新作為開創(chuàng)工作新局面的動力源泉,進一步增強學習貫徹的自覺性、主動性、堅定性,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引領廣東在新時代新征程上闊步前行。

會議強調,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切實用以統(tǒng)一思想、指導實踐、引領發(fā)展。一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深切期望,把習近平總書記的肯定鼓勵化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一切工作、處理一切問題的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精神更加振奮,意志更加堅定,奮力開創(chuàng)廣東工作新局面。二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深化改革開放、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提高發(fā)展平衡性和協調性、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四個方面重要要求,一條條認真梳理、一項項深入研究,扎扎實實推動落實,進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抓牢工作重點,把新時代發(fā)展的路子走對走實走好。三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發(fā)展寄予的殷切期望,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擔當,更加自覺地扛起沉甸甸的歷史責任,努力在新時代實現新作為作出新貢獻,不辜負習近平總書記的信任和重托,不辜負廣東父老鄉(xiāng)親的期望。

會議強調,要帶著感情、帶著責任、帶著使命抓落實,結合實際、真抓實干,進一步優(yōu)化完善落實“四個走在全國前列”、推進“1+1+9”重點工作的政策舉措,扎扎實實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落到實處,奮力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廣東大地落地生根、結出豐碩成果。一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指示要求,堅定不移用好改革開放“關鍵一招”,弘揚敢闖敢試、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舉全省之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加快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深入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千方百計支持民營企業(yè)發(fā)展,推動改革開放不斷實現新突破。二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指示要求,下大氣力抓自主創(chuàng)新,大力發(fā)展以制造業(yè)為根基的實體經濟,堅定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高質量發(fā)展的成果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發(fā)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三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提高發(fā)展平衡性和協調性的重要指示要求,強力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加快構建“一核一帶一區(qū)”區(qū)域發(fā)展新格局,大力推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fā)展,深入推進法治廣東、平安廣東建設,以更大投入、更精準措施,破解發(fā)展不平衡不協調問題,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打下堅實基礎。四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重要指示要求,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堅決守好意識形態(tài)安全“南大門”,大力強化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全面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把全省各級黨組織鍛造得更加堅強有力,為新時代改革發(fā)展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會議強調,要迅速興起學習宣傳貫徹熱潮,確保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取得扎實成效。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頭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要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維護”的高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制定方案,周密安排部署,迅速開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帶頭宣傳宣講、帶頭貫徹落實,帶動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不斷往深里走、往實里抓。二要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與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一系列重要指示一體學習領會、整體貫徹落實,全面系統(tǒng)深入學,掌握好貫穿其中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通過學習貫徹不斷提高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三要在落細落小落實上下功夫。學習宣傳要突出“廣度”,省市縣鎮(zhèn)村五級黨組織要迅速組織傳達學習,及時將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傳達到全體黨員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推動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進企業(yè)、進農村、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qū)、進網站,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宣傳宣講要突出“溫度”,充分發(fā)揮傳統(tǒng)媒體和新媒體的特色和優(yōu)勢,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營造濃厚社會氛圍。研究闡釋要突出“深度”,領導干部要帶頭聯系本地本單位實際,圍繞破解改革發(fā)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深入調查研究,推出一批有分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實現學用相長、知行合一。四要務求學習宣傳貫徹的實效。注重實際效果,分類指導、有效宣傳,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確保宣傳方法更接地氣、學習方式更靈活、學習效果更明顯,切實打通學習宣傳貫徹“最后一公里”。繼續(xù)深入開展“大學習、深調研、真落實”工作,進一步理清發(fā)展思路、完善發(fā)展舉措,真正把學習成果體現在改革發(fā)展成效上。五要堅持邊學邊深化、邊干邊深化。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要召開專題會議認真?zhèn)鬟_學習;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黨組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帶頭學習貫徹;近日要召開省委情況通報會,向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進行通報;省委理論學習中心組要舉行集中學習會;舉辦市廳級領導干部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專題研討班。省領導要進一步深化“大學習、深調研、真落實”工作,牽頭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省委將適時召開十二屆六次全會,形成貫徹落實方案,進行全面部署。

大會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開至全省各地。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領導同志,有關省級領導同志;省法院、省檢察院主要負責同志,在穗副省級以上老同志;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和在穗高等院校、省屬企業(yè)現職副廳級以上干部;省各民主黨派和在穗中直駐粵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省主會場參加會議。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qū))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在各地分會場參加會議。共3.7萬多人在省主會場和各地分會場參加會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zhí)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qū)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zhí)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ú浚┘壖o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